
未辨識有限空間,被罰5.1萬!
案件情況
近日,無錫市青陽鎮綜合執法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執法人員對江陰市海潤電器有限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未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報告。
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和《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省政府令第 140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及負責人立案,擬合計處以人民幣5.1萬元的行政處罰。

△圖為未對較大安全風險區域(污水池)進行有限空間辨識和安全風險公示

△圖為未對較大安全風險區域(烘箱)進行有限空間標識和安全風險公示
條款解讀
義務條款: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通過公示欄公示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所處位置、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及其后果、管控責任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基本情況。
企業應當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醒目位置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標明重大安全風險名稱、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報告方式、管控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閑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處罰條款: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的;
(三)未進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公示或者未設置重大安全風險警示牌的;
(四)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實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的。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依照上述條款,本案中對該企業處以人民幣4,。3萬元、對企業負責人處以人民幣0.8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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